发布日期:2022-06-24 来源:沈阳消防公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沈阳市认定为既有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
1 改造前后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完全一致的既有建筑;
2 在办公楼、科研楼、宿舍、公寓等增设对内的公共生活与服务空间;
3 不涉及防火分区面积、防火等级、人员密度标准等改变的商业建筑内部业态调整。
除上述内容以外的,认定为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改变。
■改造工程与相邻既有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不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若原有外墙上的门、窗、洞口仍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当防火间距不满足现行标准且小于4米时,改造建筑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且建筑外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其他单体建筑改造工程,当每层仅有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且难以增加时,可维持既有建筑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数量,但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或二级,首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
2 建筑层数不大于两层,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大于500㎡;
3 第二层使用人数不超过50人;
4 直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或室内任一点直通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22m;
5 疏散楼梯间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疏散楼梯;
6 走道等公共区域或每个有人员活动的房间应设置消防救援窗或设置室外阳台。
■除特殊使用功能场所外,采用分隔单元方式,在既有建筑首层、二层设置商业、办公等使用功能的小型营业性用房,满足下列条件时,首层可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1 该分隔单元的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40㎡ ,每层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且二层总人数不应超过50人;
2 每个单元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且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个分隔单元之间的防火隔墙两侧的最近门窗洞口间距不应小于1m;
3 每个分隔单元内,总疏散宽度及最远点疏散距离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 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应满足现行标准,且该楼梯应直通屋顶上人屋面或露台。
■建筑设计使用功能未改变的整体改造和设计使用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其消防水池容积增加确有困难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当改造工程周边有符合条件、可利用的市政消火栓时,可折减室外消防用水量,但最多折减15L/s;
2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可不贮存室外消防用水量。
陈经理:18640181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