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5 来源:沈阳消防公司
消防救援机构实施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区消防救援机构行政管理行为,保障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应急消〔2019〕7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市场监管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82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检查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各级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解释、答复,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和部门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本级消防救援机构随机抽查的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并制定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向检查对象和社会公布。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实施、公开透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和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第四条 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制定随机抽查计划,应当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五条 上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指导、监督、考核下级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二章 建立“一单两库 ”
第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本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七条 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明确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并向社会公布。
原则上每月组织1次随机抽查,同时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
火灾高危单位、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其他单位每年抽查1次。同一单位连续两次被抽查的时间间隔应大于60天。
对有违法记录或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加大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建立检查对象信息库,应当涵盖全部检查对象,录入单位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以及消防行政许可证照编号、执法检查历史记录等信息,可按照行业类别、区域分布、风险等级和信用状况等条件建设子库。
第九条 建立检查人员信息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干部证号、执法岗位、工作年限等。原则上未取得原公安消防岗位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信息库。
第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确保监督抽查职权合法、监管对象名录完整、执法检查人员合格。
第三章 抽查实施
第十一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消防监督抽查计划。年度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机关等。
每季度至少制定1次具体抽查计划。具体抽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要求等。
第十二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规范随机抽查程序,实现随机确定检查对象、主责检查人员和协助检查人员。检查对象随机,应实现每次抽查的被检查对象从未被抽查到的检查对象信息库中随机产生;检查人员随机,应实现检查人员按照主责检查人员、协助检查人员两人一组的形式随机产生,确保每名检查人员都抽到一次主责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托“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平台,随机在名录库中抽选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
抽查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特邀监督员以及社会单位代表等全程参与,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抽取结果应当即时记录,并经现场抽取人、监督人、见证人签字确认。
抽取结果一经确认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本单位主要责任人决定。
第十五条 实施监督检查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第四章 检查结果公示和运用
第十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博以及电视、报刊、行政服务大厅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计划和抽查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要合理调整公开方式和范围。
第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安全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法列入消防安全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重点监管。
第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于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业务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制定考评标准,建立奖惩机制,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机构“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
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
1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合 法 性 |
是否通过验收或竣工消防验收备案 |
建筑物或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网上核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是否通过投入使用前、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
公众聚集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使用性质是否一致 |
建筑物或场所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
|||
消防 安全 管理 |
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六条、第七条; |
||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员工教育培训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 《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2010年修订)第三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
|||
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开展防火巡查、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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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确定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 |
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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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防火 |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是否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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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
|||
外墙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人员密集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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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装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
人员密集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九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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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区、防烟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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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 设施 器材 |
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每年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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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损坏、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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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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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类检 查 |
电气线路、燃气管路是否维护保养、检测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
||
是否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 |
公共娱乐场所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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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
抽查防火门、防火卷帘、防排烟设施、灭火器等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 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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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是否使用不合格或国家命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 |
重点检查事项 |
监督抽查 |
消防救援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款; |
1、消防产品监督类:依据旧版《消防法》分两类,为一般意义消防产品和建筑工程类消防产品,新版《消防法》将建筑工程类检查权划归住建部门;依据《消防法》检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监督范围为所有单位。
2、技术服务机构类:检查事项分为:合法性、虚假失实文件、未按规定开展服务活动、开展服务活动不符合标准、其他类
3、注册消防工程师:检查事项分为:合法性、在虚假失实文件上签字、未按规定开展执业活动、开展执业活动不符合标准、其他类。
陈经理:18640181195